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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勝畜牧場

文號
30-106-04002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4/28
違規日期
2017/02/0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8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場區後方有一未經許可排放口正排放未經處理畜牧廢水至地面水體,經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12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301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及化學需氧量771 mg/L(放流水標準45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情節重大,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村新生路七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75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