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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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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5/17
- 違規日期
- 2024/03/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月11日委託堃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有豐製糖有限公司辦理之「有豐製糖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12RM1021-1)」執行營建工程逸散管辦符合度巡查,現場共計缺失48點,並以113年1月19日環空字第1130008797號書函限期業主於113年1月25日前完成改善,嗣於113年3月27日進行旨揭工程改善複查,惟下列缺失仍未完全改善:1.物料堆置區防塵網未完全覆蓋,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2.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90%,扣4點。3.裸露區域定期灑水,惟噴灑面積、量及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2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2項及第9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一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新吉工段58、5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