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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20009
- 處分日期
- 2024/02/20
- 違規日期
- 2024/01/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一序號四之適用對象。本局113年1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以下缺失,乃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共記缺失1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一、室內堆置逸散性污染物質,四周阻隔牆破損面積達圍封面積10%以上;室外堆置區採覆蓋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面積80%,記4點。二、廠內車輛通行路徑,作業期間未灑水保持路面濕潤,導致車行揚塵,記4點。三、稽查當時,廠內洗車台維修中,運輸車輛離開廠區未確實清洗車體及輪胎,導致該廠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污染物質,記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3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利昌街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利昌街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