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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13-090002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4/09/26
違規日期
2024/08/2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案為環境部113年8月份建議稽查名單現場稽(巡)查,現場會同工地主任現場查核。2.本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缺失項目內容:a.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b.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c.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未洗掃鄰接道路或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d.施工規模逹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或未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查核缺失點數共;40點。3.本案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 ,將依法進行告發。經勸導多次,仍無所改善。4.請儘速依查核缺失做好改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雲林縣虎尾鎮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新建(第一標)後續工程)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