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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40
- 處分日期
- 2018/11/30
- 違規日期
- 2018/06/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紡織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2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將水織布機產生之作業廢水排放於廠外水體,並於廠外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3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45.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紡織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令貴公司於文到翌日產生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及第3條第1項暨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