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5-108-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違規日期
- 2019/09/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現場為一處鐵皮倉庫無招牌,堆置有汽車、機車及汽機車零件,稽查當時正進行貨櫃裝櫃作業,經洽現場負責人表示現場所堆置之物品係從廢車回收業者處買回集中後統一裝櫃出口,惟所堆置之汽機車為廢機動車輛,廢機動車輛係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又現場堆置之廢機動車輛及汽機車零件,廠區四周未設置截流溝、回收物未分區貯存及標示其種類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現場為一處鐵皮倉庫無招牌,堆置有汽車、機車及汽機車零件,稽查當時正進行貨櫃裝櫃作業,經洽現場負責人表示現場所堆置之物品係從廢車回收業者處買回集中後統一裝櫃出口,惟所堆置之汽機車為廢機動車輛,廢機動車輛係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又現場堆置之廢機動車輛及汽機車零件,廠區四周未設置截流溝、回收物未分區貯存及標示其種類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現場應立即停止廢機動車輛回收行為,並限期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9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洋厝里濱海路52號後方倉庫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