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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80038
- 處分日期
- 2015/08/24
- 違規日期
- 2015/06/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10000元整,倘欲從事廢(污)水產生製程作業,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俟取得後始得作業。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上開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南東里錦安巷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南東里錦安巷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