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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20011
- 處分日期
- 2015/02/06
- 違規日期
- 2014/12/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請限於104年3月1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送辦理許可登記事項變更及103年12月1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污泥產出、貯存及清運量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詔安里竹圍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詔安里竹圍巷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