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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威畜牧場第二場(待解列)

文號
30-104-05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05/15
違規日期
2015/03/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除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運作外,並限於104年7月2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路平村路平路六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興段651地號(路平村路平路63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