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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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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65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違規日期
- 2017/07/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525mg/L(放流水標準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9.5倍)及化學需氧量73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2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7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三七六號一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東光里斗中路8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