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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07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違規日期
 
                - 2018/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廢止許可證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利用手動開關、延時器及計時器等方式,控制原廢水經原水池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7日至8月29日期間,共執行9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有害重金屬總鉻均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07年5月31日有害重金屬總鉻濃度高達82.4mg/L(放流水標準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0.2倍,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行為;貴公司於偵訊中亦坦承以裝設之暗管繞流排放未經妥善處理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貴公司放流水排放承受水體上、下游及放流口下方採驗底泥,檢測結果放流口底泥鉻濃度為80.8mg/kg,顯高於上、下游底泥,足證為長期繞流排放累積所致
 
            
            
                
- 裁處書主旨
 
                - 命文到日起停工(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上開違法事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6、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命令停工(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四八九巷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489巷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