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030008
- 處分日期
- 2018/03/05
- 違規日期
- 2018/01/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字第H6059-00號),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2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40107604號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第4批之製程,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2款及第8條第3款規定於公告之日起2年內完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CEMS)之設置及連線;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貴公司未依前述規定,於期限內(106年12月24日)完成CEMS之設置及連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同法條第3項所訂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2款及第8條第3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貴公司107年6月5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