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岦陞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7-030008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3/05
違規日期
2018/01/1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字第H6059-00號),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2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40107604號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第4批之製程,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2款及第8條第3款規定於公告之日起2年內完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CEMS)之設置及連線;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貴公司未依前述規定,於期限內(106年12月24日)完成CEMS之設置及連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同法條第3項所訂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2款及第8條第3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貴公司107年6月5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三六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三六號
統一編號
54256555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