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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昌畜牧場

文號
30-106-03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3/06
違規日期
2017/01/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13,6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95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682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2220 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核水電表紀錄發現105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每日紀錄之放流水量為55立方公尺超過核准之每日最大量38立方公尺。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13600元整,並限期106年6月9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完成變更或恢復原許可並提具證明文件及放流水水質檢測合格報告書,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七九巷一二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79巷124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