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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7-100004
- 處分日期
- 2018/10/26
- 違規日期
- 2018/06/13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廠用地(場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81地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2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及順-1,2-二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7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依據土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為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於107年2月8日府環水字第1070033973號函(107年2月12日送達),命貴公司立即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於文到4個月內提送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或控制計畫在案。惟貴公司未遵行本府所為之命令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未於上開期限屆滿前提送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報本府審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1項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7年11月30日內,依土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提出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倘貴公司仍未依前開期限提出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本府將依土污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定寧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定寧路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