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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00051
- 處分日期
- 2024/10/28
- 違規日期
- 2024/07/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7月19日會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稽查,現場查獲該貴公司於清水區北橫二路與北三路旁之5A倉庫(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52地號、清水區海濱段2010-5地號及清水區槺榔段837-17地號)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第4條及第6條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鹼粉),惟通風口(窗戶)及車輛出入口(大門)未關閉,大量逸散白色粒狀物於大氣中污染空氣,違反逸散管辦第4條,記缺失4點。(二) 自倉庫載運逸散性污染物質(鹼粉)之運輸車輛離開前,未依(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致倉庫外因運輸車輛所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鹼粉)污染路面致路面產生明顯色差,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記缺失10點。(三) 綜上,本次合計1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4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261號11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5A倉庫(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52地號、清水區海濱段2010-5地號及清水區槺榔段837-1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