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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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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90003
- 處分日期
- 2019/09/05
- 違規日期
- 2019/05/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於廢水處理單元批次處理槽(T01-3) 現場量測pH值第一次為12.606(最小表示位數12.6)、第二次為12.575(最小表示位數12.6),未符合許可證登記之操作參數數值範圍(pH9~10),亦超出氫離子濃度指數以登記數值上限加一、下限減一之容許範圍。2.稽查時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場,惟貴公司未備有其請假紀錄簿(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0月2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單元批次處理槽(T01-3)pH值符合許可證登記操作參數數值範圍之證明文件及違反日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請假紀錄簿(單)之證明文件,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8條第3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村彰水路二段一○二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村彰水路二段102巷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