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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60004
- 處分日期
- 2015/06/08
- 違規日期
- 2013/12/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本府已於102年12月13日府授環水字第1020398607號函命令停工裁處在案,是故本案不另給予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且為同法第73條7第8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屬本法第73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詔安里彰和路二段四四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彰化縣和美鎮詔安里彰和路二段44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