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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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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09
- 處分日期
- 2020/05/15
- 違規日期
- 2020/0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貯許字第01096-00號 ;有效期間:106年9月29日至111年9月28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資料。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7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依第一項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孔宅里孔鳳路三七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孔宅里孔鳳路三七巷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