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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4-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違規日期
- 2024/12/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楊梅區高山段30-1、32、33地號土地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回收項目:廢容器、廢乾電池、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等),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案經本局113年12月18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結果,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113年11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里新興街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楊梅區高山段30-1、32、33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