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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40023
- 處分日期
- 2017/04/25
- 違規日期
- 2017/03/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大業街25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602-00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3月22日執行聯合稽查時發現,貴公司M01製程之洗滌塔(A002)廢氣流量(處理量)許可核定操作條件為90~180Nm³/hr,惟現場儀錶顯示為25 Nm³/hr;另查M01製程之洗滌塔(A002)廢氣流量(處理量)於106年1月15日至106年3月21日登載操作紀錄大多未介於90~180Nm³/hr之許可核定範圍,其中106年1月15日操作紀錄登載之A002廢氣流量;早(C)班為-5、中(B)班為26、晚(A)班為22,1月16日:早(C)班為-3、中(B)班為-5、晚(A)班為45,另查3月21日:早(C)班為-12、中(B)班為-22、晚(A)班為-8,綜上顯示貴公司未確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6年6月15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又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業街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