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80009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違規日期
- 2018/06/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烏日區太明路成豐巷14弄20號從事自行車零件加工(酸洗及烤漆)作業(工廠登記地址;本市霧峰區新埔路41之6號1樓),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督隊)於107年6月6日前往查核結果,廠內廢水調整池廢水正排入廠內水溝,會同事業代表於廠內水溝投放紅色色素,其最終排放至廠區前方溝渠(阿罩霧二幹線南勢支線第一分線小給屬灌溉渠道)貴公司未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製程廢水未經處理逕行排入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另於廢水調整槽流至入廠內水溝處之管線出口端採集廢水樣品送驗,檢測結果pH值2.7(限值:6~9)、懸浮固體濃度72.3mg/L(限值:30mg/L)及重金屬鋅21.6mg/L(限值:5.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60000元整,文到日起全部停工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經命停工後,應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營運、產生及排放廢(污)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新埔路四一之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成豐巷14弄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