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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2/11/02
- 違規日期
- 2022/07/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29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23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29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23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另本案於111年8月31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70)限期111年9月27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複查採樣,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5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