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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3/13
- 違規日期
- 2019/01/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再利用機構),經本局於107年5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安業廠現場查核發現其廢棄物貯存區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在案,並限期於107年8月14日前改善完成。惟經本局於107年8月17日前往複查,貴公司安業廠仍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前揭缺失之改善,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7年12月28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08年1月2日再次前往複查,貴公司安業廠產出之廢木材等事業廢棄物仍未依規定貯存於原核准之貯存區,是貴公司安業廠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前揭缺失之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安業里安業八○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安業里安業八○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