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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30014
- 處分日期
- 2018/03/19
- 違規日期
- 2017/11/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油泥(D-0903)貯存區位置,與處理許可文 件內容核准之貯存區位置不符; 產品T001貯槽水份為0.9vol%(CNS1472燃 料油管制標準為0.5vol%以下),水份及沉澱物為2.0vol%(標準為1.0vol%以 下),不符CNS1472燃料油管 制標準;收受廢棄物部份,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廠產 出之D-1799閃火點<40℃(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60℃),比重為0.809 0(允收標準0.87~0.95)。明顯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