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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20017
- 處分日期
- 2020/12/08
- 違規日期
- 2020/10/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10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石岡廠)於臺中市石岡區九房里明德路15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石岡廠)現場設有鍋爐1台、真空濃縮設備1座,查核時現場正常運作中,製程作業流程為廢液→貯存槽→電解→蒸餾(M01提供蒸氣)→冷卻→收集成品,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石岡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10年1月15日前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另貴公司(石岡廠)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限改日期:110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石岡區九房里明德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石岡區九房里明德路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