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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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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5/23
- 違規日期
- 2024/03/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合利段755-10地號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回收項目為廢機動車輛,經本局於113年3月14日派員前往貴公司貯存地點稽查,場區內有從事廢機動車輛的回收貯存作業,現場貯存約30台廢汽車及50台廢機動車輛、拆解後之零件等,惟貴公司營運前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請貴公司應依規定,將違規貯存情事清除恢復原狀或向本局申辦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3-110002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三段九二巷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合利段755-1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