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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60009
- 處分日期
- 2019/06/05
- 違規日期
- 2019/04/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勘查,查獲貴公司於廠區內研磨作業產生之廢水未妥善處理,逕行以許可內容登載以外之排放管道(軟管)排放至廠區外溝渠致污染地面水體屬繞流排放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6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於稽查時已立即停止排放廢水,本局另於108年4月2日17時30分派員複查,貴公司已移除違規排放管線,現場未見有繞流排放廢水情事;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8年8月15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一三五二巷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1352巷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