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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佑畜牧場

文號
30-113-11001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11/26
違規日期
2024/10/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2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彰縣環水許字第05243-01號)暨畜牧登記證(農畜牧登字第201303號),從事畜牧業(豬飼育業),並登記使用地號為本縣埤頭鄉沙崙段112地號(整編前為:彰化縣埤頭鄉周厝崙段755地號),惟經認定「廢水處理設施並無位在畜牧場場地範圍內」,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無位在畜牧登記證之場地範圍,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2月31日前),向本府變更登記「畜牧登記證」據此完成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恢復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地號範圍運作(含廢(污)水處理設施),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臺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2條、同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暨第2項第1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40002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埤頭鄉沙崙段一一二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埤頭鄉沙崙段11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