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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20007
- 處分日期
- 2024/12/12
- 違規日期
- 2024/11/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113年8月28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329372號函核定註銷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代理至113年11月20日,惟屆期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已於113年12月10日以網路傳輸方式重新申請,並經本府核定設置在案,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北段362、363、364、365、366、367、372、373、374、375、376、37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