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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80011
- 處分日期
- 2018/08/20
- 違規日期
- 2018/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72,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1.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104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2.4倍),化學需氧量為474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3.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產生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72000元整,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主旨及依據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六段四七三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見興路90巷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