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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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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30
- 處分日期
- 2017/05/23
- 違規日期
- 2017/04/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市廠從事食品製造業,與統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2座洗滌塔正在運作中暨納入廢水處理設施單元,與許可登記事項抵觸,未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條件:依實際情況完成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作業或將2座洗滌塔拆除。限改日期:106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