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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2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2/08
- 違規日期
- 2022/11/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彰濱廠領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N2744-01號、燃證N0013-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執行督察結果,其中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101濾袋更換頻率為1次/年及編號A103濾袋更換頻率為2次/年並應記錄更換日期,惟查貴公司所提供查核資料,自109年5月至111年10月止,僅A101於110年3月29日有濾袋更換資料外,其餘皆無濾袋更換紀錄,惟未依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請提出更換濾袋之證明及紀錄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二一五巷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塭仔村慶安南三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