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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學牧場

文號
40-113-06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6/07
違規日期
2024/05/1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1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查臺端(即憲學牧場)使用廚餘(R-0106)進行豬飼育作業程序,係屬再利用機構,臺端(即憲學牧場)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所申報之資料顯示,110年度所申報之廚餘年底貯存量為2公噸,111年度申報之廚餘收受量為2,146.63公噸;使用量為1,971.25公噸,惟臺端(即憲學牧場)於111年度申報之年底貯存量為2.07公噸,與應有之貯存量177.38公噸(110年度年底貯存量+111年度收受量-111年度使用量)不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