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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13-120011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12/29
違規日期
2024/11/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業稽查時,於113年11年18日16時35分接獲民眾通報,並於17時35分派員至所陳地點稽查,發現在水管路橋排水門處有大量白色泡沫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排放口處正排放白色泡沫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送驗;另於11月19日再次派員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清潔用品作業,廠區設有一廢(污)水收集槽,因設備故障無法正常運作,遂以沉水泵浦及管線將廢(污)水抽至廠內溝渠,逕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209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251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351mg/L(標準限值為1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27巷30之2號
統一編號
86900331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