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丞恩興業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丞恩興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03003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3/19
違規日期
2017/04/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351,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pH值為3.8(放流水限值為6.0-9.0);廢水處理單元中繼池(T01-5)至活性碳吸附塔(T01-6)有一許可未登載之迴流管線;105年9月14日起至稽查當日,除106年2月18、20日,廢水排放量超過許可核准量(8.8CMD),且超過量達核准量5%(0.44CMD)以上;製程使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水;廢水處理單元快混池(T01-2)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未每日記錄其操作參數值1次;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告示牌未依規定標示座標資料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應於107年4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106年4月24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操作參數紀錄;逕流廢水告示牌(RD01)標示座標之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上開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第46條、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55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中山路一段一八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中山路一段188號
統一編號
1694427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