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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2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2/20
- 違規日期
- 2016/12/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頂路133巷附近進行施工作業,因未有效收集、貯存工程產出之廢泥砂且逕自排入五福圳及高美圳(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大甲區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 嗣經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10時00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查獲上開污染情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稽查當日(105年12月30日)立即停止排放,並經本局認定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5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承攬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施作「新庄社區道路路面及排水改善工程」,因未有效收集、貯存工程產出之廢泥砂且逕自排入五福圳及高美圳(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大甲區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嗣經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10時00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查獲上開污染情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二段一二七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頂路133巷附近(國道四號下方五福圳)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