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1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1/04
- 違規日期
- 2022/11/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柳營肉品廠屬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3,000CMD,並設置自動監(視)設施,本局於111年11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柳營肉品廠自動監(視)設施型號(主機之CPU及硬碟)與原核准型號不同,未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本局核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自動監(視)設施確認報告書變更,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12月1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588)。限改日期:112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士林里長榮路六段五○一號(柳營肉品廠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