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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10011
- 處分日期
- 2018/02/02
- 違規日期
- 2017/12/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民眾陳情於本縣新港鄉海瀛村潭底子4號西側300公尺處,見有排放黑色液體至水溝之情形,經民眾提供之車籍資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6-443),涉及前述違法情事,遂通知至本局說明,貴公司負責○○到局說明表示,因當日從事下水道污水抽取作業收工後,回程途中車輛故障暫停於上址檢查時清洗車輛不慎造成污水流出所致,此棄置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街七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海瀛村潭底子4號西側300公尺處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