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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10014
- 處分日期
- 2023/01/05
- 違規日期
- 2022/08/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貴公司及大寧公司來函敘及,貴公司111年8月29日清運至大寧公司掩埋場之重油灰渣(聯單編號:S200212411100011,代碼:D-1102,進場量為0.0837公噸),該批廢棄物經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樣分析結果顯示,鉻含量為34.3mg/L及鉛含量為9.92mg/L,已分別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鉻及其化合物(總鉻)5.0mg/L及鉛及其他合物(總鉛)5.0mg/L),大寧公司於111年9月27日辦理退運,本局111年11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111年10月25日完成廢清書變更後,於111年11年15日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理,業已改善完成,惟貴公司111年8月29日申報清理D-1102與實際清理之C-0119(其他含有毒重金屬且超過溶出標準之混合廢棄物)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有二街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有二街2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