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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逢琪畜牧場

文號
30-105-09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6/09/19
違規日期
2016/08/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罰鍰金額
NT$14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並請於105年10月21日前,檢具已清除畜牧廢水繞流排放至地面水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將依法按次裁處;及命台端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等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一、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縣庄段七八八之二、七八八之五、七八八之七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縣庄段788-2、788-5、788-7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