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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文號
20-107-110006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1/05
違規日期
2018/09/2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6號從事化學原材料製造,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9月21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01製程元件編號H-167C-F02之檢測值為4,059ppm、FV-1670-04-N04之檢測值為8,106ppm及H147C-03-N01之檢測值為3,335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