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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60016
- 處分日期
- 2019/06/11
- 違規日期
- 2019/03/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幼獅廠) 從事碳酸鋅、氧化鋅及氯化鋅等化學材料生產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督察作業時,查獲有下列製程產出廢氣設置之6根排放管道未設置採樣孔、採樣平台及安全爬梯等設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暨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一)漿化槽廢氣及淨化反應槽(1)沉澱物於壓濾製程收集之廢氣經水洗及酸洗處理後排放。(二)浸出反應槽、淨化反應槽及加熱沉澱槽之廢氣經冷凝、水洗及酸洗處理後排放。(三)浸出反應槽之沉澱物於壓濾製程收集廢氣並直接排放。(四)淨化反應槽(2)之沉澱物於壓濾製程收集廢氣並直接排放。(五)淨化反應槽(3)之沉澱物於壓濾製程收集廢氣並直接排放。(六)加熱沉澱槽產出之碳酸鋅於水洗、壓濾製程收集之廢氣直接排放。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7月1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暨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並依同法第71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三五巷二二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十路3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