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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00015
- 處分日期
- 2022/10/25
- 違規日期
- 2022/07/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崴鉅企業社)從事電鍍業,並領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2743-03號),本局稽查時,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獲下列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1.液鹼、高分子、PAC,自110年1月至111年7月5日加藥量皆未達許可核准之最低限值。2.現場使用之原物料包含過氧化氫(雙氧水)、三價鉻藍鋅劑、三價五彩、三價鉻黑鋅純化劑、氯化鉀、染黑劑、封孔劑及紫紅色色料,皆未納入許可。3.廢水池(T01-01)總鉻17.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2.0mg/L),製程使用原物料成分,其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未予登記。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二五二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二五二巷三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