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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7/10
- 違規日期
- 2023/05/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5月30日至臺南市新營區執行營建工地稽查,稽查至新營區王公廟段11-24地號時發現貴公司委託盛禾營造有限公司於現場從事鈊富工業廠房新建工程,惟該工地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依違反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附表查現場缺失如下,缺失點數共計22點:一、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違反本辦法第6條第1款,記4點。二、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本辦法第8條第1款,記4點。三、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違反本辦法第9條第1款,記10點。四、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違反本辦法第10條第3款,記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8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8條第1款、第9條第1款及第10條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中營里開元路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王公廟段11-2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