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010036
- 處分日期
- 2018/01/24
- 違規日期
- 2017/07/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7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操作中,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惟查詢系統貴公司原申請專責代理已於106年6月15日到期,目前未設有專責人員或申請專責人員代理人,貴公司未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設置專責人員申請。限改日期:107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忠興里東平路七四一巷八、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四一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