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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8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8/12
 
            
            
                
- 違規日期
 
                - 2017/03/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3月10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廠於本市大寮區00路00號從事00000,並查00工業區納管資料廠地面積為00000平方公尺,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未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前,逕貯留製程產生之事業廢水並回收使用;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里建業路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