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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20
- 處分日期
- 2017/09/16
- 違規日期
- 2017/03/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48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廠內作業廢水經由未核准之排放口(逕流廢水渠道)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經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10.11(放流水標準6-9)及水溫57.2度(放流水標準攝氏35度以下(適用十月至翌年四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88000元整,貴公司因稽查當日已停止繞流排放作業廢水,故不另訂限改日期。另命貴公司應於文到180日內(即107年3月2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一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6條之一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新港路臨六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新港路臨六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