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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勝牧場
- 文號
- 30-109-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5/11
- 違規日期
- 2020/03/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歇業
- 違規情節
-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同法第48條規定,「違反第20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二、台端所經營之聯勝牧場,位於本縣民雄鄉林子尾段133、133-4、133-5、134、128-1地號,於109年3月1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該場從事牛隻飼養,飼養頭數約50頭(畜牧場登記證登記554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飼養牛隻50頭以上),其場內榨乳室有廢水產生,貯留於場區周界,台端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將廢水貯留於場內,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林子尾段一三三地號,林子尾段一三三之四地號,林子尾段一三三之五地號,林子尾段一三四地號,林子尾段一二八之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林子尾段133、133-4、133-5、134、128-1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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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