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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明來畜牧場

文號
30-114-04000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5/04/29
違規日期
2025/03/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3月2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證號:農畜牧登字第113219號,登記飼養頭數194頭,搭排有效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未重新申請,現場有豬隻飼養情形且有廢(污)水產生,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第2項規定,併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馬鳴段九八二地號,馬鳴段一一八八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馬鳴段982、1188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