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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10017
- 處分日期
- 2022/01/17
- 違規日期
- 2021/11/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行未取得再利用者身分,逕行於違規地點從事廢塑膠之再利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二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6000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安吉路三段四五一巷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安吉路三段451巷21號(安吉段213、214、227、228、229、230、231、23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